留置权的适用条件
导读: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以法律手段占有债务人财产,在所产生的债权清偿前保留该财产,在一定期限内未清偿时,依法将保留的财产变卖,以便从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那么,留置权的适用条件是什么?留置权的实现方法是什么?不得行使留置权的情形有哪些?以下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一一进行解答吧。
根据《物权法》第237条规定,债务人可以请求留置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行使留置权。留置权的适用条件包括:
(一)留置权可适用于加工承揽合同;
(二)留置权可适用于基本建设合同中的建筑安装承包合同;
(三)留置权可适用于保管合同;
(四)留置权可适用于运输合同中的货运合同;
(五)留置权可适用于财产租赁合同;
(六)留置权可适用于委托合同和信托合同。
(一)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所谓折价就是指,经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或者协议不成时经由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按照留置物自身的品质、参考市场价格,把留置物的所有权由债务人转移给债权人,从而实现留置权的一种方法。
(二)债权人可以依法拍卖留置物。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就拍卖留置物协商一致,则可以自行委托拍卖机构进行拍卖。如果当事人就拍卖没有达成一致,则只能通过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强制拍卖。
(三)债权人可以依法变卖留置物。变卖是对标的物进行换价的一种比拍卖更为简易的方式,它不需要经过竞价,而是由当事人或法院直接将标的物以相当的、合理的价格出卖。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将留置物变卖,如果协商不成的,留置权人可以向法院起诉,在获得胜诉判决后通过法院的强制执行程序将留置物拍卖或变卖。
留置权因具备一定条件而成立,但是在某些情况下,留置权虽成立也不得行使:
(一)债权人留置债务人的财产同债权人所承担的义务相抵触,或者违背债务人交付财产前或者交付财产时的指示,或者违反公序良俗时,不得行使留置权。
(二)当事人事先约定排除留置权的,或者债权人事先明示放弃留置权的,不得行使留置权。
(三)合同约定双方同时履行义务的,或者对履行义务的顺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或者对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双方当事人因此均未履行义务,债务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债权人不能行使留置权。
通过以上内容,相信您对债权转让都需要通知保证人的问题已经有了一定的了解,总之,按照《民法典》相关的法律规定,不是任何情况下都会有留置权,如果在有法律约束的情况下不得留置动产的情况,那么债权人就不可以申请留置了。如果您还有不清楚的地方,欢迎您咨询法律快车律师,我们会给您专业的解答。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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