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是什么
导读:
离婚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是由诉讼当事人准备好相关材料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接着进入庭审程序,最后法院作出判决。离婚案件是必须要进行调解的。
离婚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是:
1.起诉,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带上本人身份证、结婚证、起诉状等材料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立案;
2.庭审,法院立案后,进入诉讼程序,法庭对案件进行审理;
3.判决,判决准予离婚或不准予离婚。
离婚审理必须调解。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必须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对双方进行说服教育工作,宣传法律、政策和社会主义伦理道德,对有过错的一方进行批评,对无过错的一方进行疏导。法律快车提醒,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离婚案件要提供的证据有:
1.双方存在婚姻关系的证据;
2.有关夫妻感情状况的证据;
3.提供引起离婚主要原因的证明材料和证人线索;
4.提供双方婚前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或家庭其他成员财产的清单。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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