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约定的免责事由的规定是什么
导读:
合同约定的免责事由的规定是由合同当事人协商约定免除可能发生的合同条款。合同免责条款纠纷的处理是分为另一方立即要求承担违约责任的,以及另一方没有立即要求承担违约责任这两种情形。
合同约定的免责事由的规定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免除将来可能发生的合同责任的条款,其所规定的免责事由即约定免责事由。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认为应分别情况来对待:
1.在一方毁弃合同,另一方立即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场合,毁弃合同之后发生的不可抗力风险由毁约人承担,不能成为其免责的事由。因为对方已采取行动,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就是对其预期违约的接受,合同关系已经解除。合同解除之后发生的不可抗力对合同责任已经没有影响,更不应使提前毁约的一方享受免责的好处。毁约之前发生的不可抗力,因为合同已经成立,自然应该成为免责的事由。法律快车提醒,事实上,在毁约之前发生不可抗力,该方当事人根本无需毁约就有权免责和解除合同。
2.在一方毁弃合同,另一方没有立即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而是等待对方履行的场合,即该另一方中途又想提起诉讼、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时,依据英美法预期违约规则,不仅丧失了就该预期违约解除合同的权利和获得违约赔偿的权利,而且在此之后发生的不可抗力风险也由该方承担,对方将因此而免责。
合同中无效的免责条款有:
1.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或因故意、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
3.意思表示不真实的;
4.内容违法的。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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