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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坠物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是什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11-23 09:40:32 人浏览

导读:

高空坠物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权利人无法找到具体侵权人的时候,可以找可能侵害权益的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能够确认侵权人的,应当由侵权人承担责任。

高空坠物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是什么

  一、高空坠物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是什么

  高空坠物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是在无法确定后具体的抛物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所有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但是如果能够确定具体的侵权人,则不适用无过错原则。

  二、高空坠物没证据怎么处理

  高空坠物的侵权案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高空坠物的举证责任由加害人承担,也即由被告人来承担举证责任。

  高空坠物致人损害的责任主体可能是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推定加害人)。具体如下:

  1.责任主体是建筑物的使用人:是指在侵权行为发生时建筑物的实际使用人(建筑物所有人、承租人、借用人、其他使用建筑物的人);

  2.责任主体是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

  3.责任主体是无法举证排除自己是侵权人的建筑物使用人。

  三、高空坠物的免责事由

  1.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确定了具体的侵权责任人。法律快车提醒,相较于被害人来说,可能加害人与实际加害人同住一栋建筑物内,对于建筑物的情况较为了解,具有地理优势和人脉优势,可以通过多种途径找出实际加害人来免除自己的责任。

  2.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举证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可能加害人可以提出证据证明自己于侵权行为发生时根本不可能在建筑物内或伤人物品不可能归属自己从而在时间上或客观方面免责。

  3.不可抗力。《民法典》还规定: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因此,在发生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时,由于不可抗拒的力量造成物品坠落,即便查明了坠落物的所有人也不用担责,那么在无法查明具体侵权人时更应当免除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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