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是什么
导读:
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是行为人没有处分权利而使得合同效力待定的情形。无权处分合同的处理措施是及时进行追认,未经过追认的合同是无效的,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当由无权处分人承担。
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是指行为人因无权处分而使合同效力待定的情形。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三条规定,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接受相对人履行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第五百零四条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无权处分合同应该及时追认,未追认的无效。法律快车提醒,不具备处分权的无权处分人未经当事人的授权签订合同,合同对当事人不发生法律效力,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无权处分人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1.行为人实施了法律上的处分行为。
2.行为人没有法律上的处分权而处分了他人财产。
3.因行为人处分财产的行为而使行为人与相对人订立了合同。
4.行为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处分行为。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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