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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权代表与无权代理的区别是什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11-19 14:10:41 人浏览

导读:

越权代表与无权代理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二者的范围方面的不同,无权代理的范围相较于越权代理范围更广。无权代理的情形有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了代理行为、超过代理权实施了代理行为等。

越权代表与无权代理的区别是什么

  一、越权代表与无权代理的区别是什么

  无权代理与越权代理的区别是,无权代理的范围更广,越权代理是无权代理的一种类型。无权代理既包括越权代理,也包括没有代理权和代理权限终止后仍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二、无权代理的情形

  无权代理有下列三种情形:

  1.当事人无代理权,而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了代理行为;

  2.当事人超越代理权,实施了代理行为;

  3.当事人在代理权终止后,实施了代理行为。

  无权代理是指在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以他人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的现象。可见,无权代理并非代理的种类,而只是徒具代理的表象却因其欠缺代理权而不产生代理效力的行为。

  三、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如何

  1.相对人催告权和撤销权。法律快车提醒,催告是相对人请求本人于确定的期限内作出追认或拒绝的意思表示;撤销是相对人确认无权代理为无效的意思表示。催告权和撤销权只需相对人一方意思表示即生效,故属于形成权。

  2.行为人之无权代理行为如确是为“本人之利益计算”,且符合无因管理法律要件时,在本人与行为人之间可构成无因管理之债;反之,如造成本人损害的,在本人与行为人之间发生损害赔偿之债。

  3.无权代理本人有追认权和拒绝权。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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