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怀孕提出离婚彩礼退吗
导读:
女方怀孕提出离婚彩礼不退,除非满足三个条件,分别是双方没有进行婚姻登记、双方登记结婚但没有实际居住在一起、该笔彩礼的支付使得给付方生活困难的。
女方怀孕提出离婚彩礼不退,如果构成返还彩礼的法定情形,则需要返还彩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根据彩礼的目的性,在实践中对以下行为不能认定为彩礼:
1.男方或其近亲属为取悦对方所为的赠与。
2.男女双方恋爱期间男方为表露情感所为的赠与。
3.男女双方或其近亲属在共同消费中由男方支付的费用。
4.男方及其近亲属与女方及其近亲属礼节交往时的赠与。
5.借婚姻索取财物、骗取财物的行为。
法律快车提醒,因给付彩礼一方的原因导致婚约解除,返还彩礼的数额可根据其过错程度、双方的经济状况等因素,酌情减少。
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共同生活一年以上两年以下,一方请求对方返还彩礼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30%;共同生活一年以内三个月以上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50%;共同生活不满三个月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70%;因给付彩礼一方的原因导致同居关系解除的以及在共同生活期间女方怀孕或者流产的,一般可在前款的基础上再减少5%至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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