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遗嘱必须有执行人吗
导读:
立遗嘱不是必须要有执行人。我国《民法典》中规定的遗嘱执行人分为三种:
1、遗嘱人在遗嘱中指定的遗嘱执行人;
2、遗嘱中没有指定遗嘱执行人,或者遗嘱中所指定的人,患有重病、丧失行为能力,拒不接受指定等。而不能执行遗嘱的,应由全体法定继承人作为遗嘱执行人;
3、遗嘱人未指定遗嘱执行人,也没有法定继承人,或者虽有法定继承人,但其不能招待遗嘱时,遗嘱应由遗嘱生前所在单位或继承开始地点的基层组织,如居委会、村委会等执行。从上述三种遗嘱执行人中的后两种来看,立遗嘱人可以不指定委托执行人。当遗嘱人没有指定委托执行人,在遗嘱执行时可按照上述三种执行人中的后两种来确定执行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规定,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1、查明遗嘱是否合法真实;
2、清理遗产;
3、管理遗产;
4、诉讼代理;
5、召集全体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公开遗嘱内容;
6、按照遗嘱内容将遗产最终转移给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
7、排除各种执行遗嘱的妨碍;
8、请求继承人赔偿因执行遗嘱受到的意外损害。
1、遗嘱执行人为谋私利,做出恶意侵占、低价变卖、与他人勾结盗窃遗产等行为的,已经造成损害的,遗嘱执行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果遗嘱执行人与遗嘱人签订的委托合同有约定违约金或其他赔偿条款的,遗嘱执行人还应当遗嘱这些条款进行赔偿。同时,遗嘱执行人还应当承担触犯盗窃罪、侵占罪等罪名的刑事责任。如果遗嘱执行人与第三人勾结杀害遗嘱人的,应当承担故意杀人罪的共同犯罪。
2、因为意外事件、除遗嘱执行人以外的第三人的过失或故意犯罪,导致遗产受损意外事件、除遗嘱执行人以外的第三人的过失或故意犯罪,即使导致了遗产的受损,遗嘱执行人也不应承担任何民事赔偿责任。遗嘱执行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应当采过错原则。如遗嘱执行人主观上无任何过错,自然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立遗嘱不是必须要有执行人,但如果要设立遗嘱执行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以上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立遗嘱必须有执行人吗之相关内容,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建议咨询我们法律快车的专业律师。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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