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儿童的法定监护人是谁
导读:
一般儿童的法定监护人是父母,若父母不具备担任孩子监护人资格的,可以由近亲属承担,若近亲属仍不具备监护人资格可以由愿意承担且相关组织同意的人担任。
一般儿童的法定监护人是父母,除非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 兄、姐;
3.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 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以上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监护人既为保护被监护人而设,自然须具备相当能力,故监护人的资格是确定监护人是否胜任监护职务的重要问题,它关系到被监护人的权益能否得到切实保障的问题。各国法律均对此做出了规定,对于不能胜任监护工作者,法律规定不许其担任监护人,这就是所谓“监护人缺格”(消极资格)的规定。监护人缺格的情形,归纳起来主要有下六种:
1.未成年人;
2.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3.被法院免职的法定代理人或保护人,如正在受刑罚处罚(不包括缓刑、管制的)的人,有危害被监护人利益行为的人等;
4.破产人;
5.对被监护人提起诉讼或曾经提起过诉讼的人及其配偶和直系血亲,即可能对被监护人人身造成危害或损害其利益的人;
6.去向不明的人。
法律快车提醒,成年后是没有监护人的,但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除外。
监护权一般到被监护人满十八周岁,成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时结束;或被监护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此时,也不需要监护人。
根据《民法典》第三十九条规定,【监护关系终止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护关系终止:
(一)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
(三)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
(四)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
监护关系终止后,被监护人仍然需要监护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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