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著作权侵权责任主体的确定是怎么样的
导读:
网络著作权侵权责任主体的确定是由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和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承担。网络著作权的侵权行为最为常见的是非法转载,具体需要依据实际情况而定。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网络著作权侵权责任主体的确定是包括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和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三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 【网络侵权责任】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版权也算是著作权,是指文学,音乐,电影,科学作品,软件,图片,等知识作品的作者在互联网中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对于中小网站,常见的侵权方式集中于非法转载。
非法转载的情况的常见情况包括:
1.转载变原创。
2.转载不署名。
3.转载无链接。
4.非法转载。当作者明确禁止转载时,强行转载,虽然注明作者并用链接方式指向原文,这仍然属于侵权。
网络侵权的管辖法院为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法律快车提醒,而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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