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主妇离婚可以有哪些补偿
导读:
家庭主妇离婚在对方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是不能补偿的,离婚损害赔偿的提出一般是在一方存在过错而另一方不存在过错的情况下。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适用条件的主体为夫妻关系的无过错方、责任主体是过错方等。
家庭主妇离婚一般不可以获得补偿,如果男方没有过错,家庭主妇提起离婚没有赔偿。法律快车提醒,但是家庭主妇全职照顾家庭、不外出工作,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行使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有以下条件:
1.请求赔偿的主体应当是夫妻关系中的无过错一方。
2.请求赔偿的责任主体应当是夫妻关系中的过错一方。
3.过错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施了如重婚、家暴、吸毒等严重影响夫妻感情的行为。
4.夫妻离婚的原因是过错一方的过错行为。
1.过错行为人承认错误的文字记录或口头陈述。
2.由过错方所在的居(村)委会或其所在的单位出具的其与他人同居或与他人以夫妻名义相称共同生活的证明。
3.由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其与他人结婚的证明。
4.有关机构如医院出具的证明遭受家庭暴力的诊断或有关机关出具的伤情鉴定书。
5.由人民法院作出的构成虐待罪、遗弃罪或其他关于家庭暴力犯罪的刑事判决书。
6.左右邻居的证词。
7.能证明一方有过错事实或行为的照片。
8.司法行政、执法机关的相关记录等。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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