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纪合同的司法解释是什么
导读:
关于行纪合同的司法解释明确了行纪合同是委托他人以自己的名义处理事务,在完成委托的事情后支付对方一定的费用。委托方不得逾期支付委托的费用,否则行纪方可以行使法律权利。
关于行纪合同的司法解释是明确了行纪合同是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相关的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行纪合同也称信托合同,最早罗马法所称信托是一种遗产处理形式。是指被继承人将遗产的全部、一部或者一特定物,嘱托其继承人转交给指定的第三人,这时的信托并不产生法律上的效力。
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信托与行纪的区别:
1.行纪主要是代为从事贸易活动。而信托事务则非常广泛,涉及到财产的管理、处分、利益分配等事务。
2.二者虽然都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委托事务的处理,但在行纪关系中,受托人要服从委托人的指示。而信托关系中的受托人基本上是以自己的意志来处理事务的。
3.行纪是有偿的,但信托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行纪合同履行过程中,法律快车提醒,行纪人享有如下的权利:
1.索取报酬的权利。
2.直接参与卖出买入活动权。
3.处分权。
4.提存和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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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行纪合同适用于留置权,留置权的行使条件是委托人向行纪人支付的报酬超过了合同约定履行期限的,承担逾期不支付的责任,行纪人便对占有委托物品依法享有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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