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导读:
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主要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基于狭义无权代理所订立的合同以及无权处分的合同这三种。效力待定的合同和可撤销合同的区别是合同有效要件欠缺的性质方面、效力状态方面、受限制的时间等方面的不同。
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主要有以下三类: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2.基于狭义无权代理而订立的合同。
3.无权处分合同。
1.合同有效要件欠缺的性质不同。可撤销的合同一般只是欠缺“意思表示真实”的合同生效要件或严重违反公平原则如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而效力待定合同欠缺的是合同当事人主体能力方面的合同有效要件,如无行为能力,无代理权、无处分权等。
2.效力状态不同。效力待定合同处于效力待定状态,既非无效,也非有效。
3.有权主张并影响效力变化的当事人不同。
4.受时间限制不同。效力待定合同,第三人应在法律规定的催告追认期间内,作出追认或拒绝追认的意思表示;而可撤销合同,当事人须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撤销权,否则该权利消灭。
可以。相对人除了有催告权外,还有撤销合同的权利。法律快车提醒,这里的撤销权是指合同的相对人在法定代理人追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签订的合同之前,撤销自己对限制民事行为人所作的意思表示。但是相对人撤销这类合同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撤销的意思表示必须法定代理人追认之前作出的,对于法定代理人已经追认的合同相对人不得撤销。
2.只有善意的相对人才可以作出撤销合同的行为。
3.相对人作出撤销的意思表示时,应当用通知的方式作出,任何默示的方式都不构成对此类合同的撤销。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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