悬赏广告是不是属于要约
导读:
悬赏广告属于要约。悬赏广告是以向社会公开的方式,发出一份要约,并在其中注明需要完成特定的任务或者达成特定的目标就可以获得对应报酬的情形,属于要约的一种。
悬赏广告属于要约。悬赏人以公开方式表示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的意思表示是要约。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规定,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悬赏广告是广告人以广告的形式声明对完成悬赏广告中规定的特定行为的任何人,给付广告中约定报酬的意思表示。关于悬赏广告的性质,一种认为是单独行为,另一种认为应该理解成合同或者契约行为,后一种是我国法学界的通说。法律快车提醒,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一般将悬赏广告认定为契约行为或合同行为,这种理解比较符合实际。悬赏广告既然是一种附条件的法律行为,其成立须具备一定之成立条件。具体而言包括:
1.须依广告的方法,对不特定人为意思表;
2.广告须对完成一定行为的相对人,有给付一定报酬的表示;
3.须完成一定的行为。这是广告人负担给付报酬义务的前提条件。另外,悬赏广告的广告人在悬赏行为完成前,可以撤回悬赏,从而使悬赏广告的效力消灭。悬赏广告的效力消灭之后,其后即使有人完成了广告中所指定的行为,也无权要求报酬。
悬赏广告可以撤回,在形式上应当不低于悬赏广告方式。撤回悬赏广告应当采用与悬赏广告相同或者优于悬赏广告的形式,才能产生撤回的效力。如果不能符合此项要件,则悬赏广告的撤回不产生法律效力,悬赏广告仍然有效。但对于明知已经撤回的行为人,该撤回有效。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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