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成立要件有哪些
导读: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成立要件有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已经到期、债务人以不合理价格处分财产、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存在主管恶意、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受到了影响。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成立要件有:
1.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有效的到期债权;
2.债务人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以不合理的价格处分财产;
3.债务人和相对人主观上存在恶意;
4.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受到影响。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债权人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条规定,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有除斥期间,法律快车提醒,比如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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