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有哪些注意事项
导读: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注意事项是债权债务人之间必须存在的是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人的行为必须是对债权的一种加害行为、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有偿转让行为存在恶意等。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注意的事项有:
1.债权人对债务人必须存在有效的债权。
2.债务人的行为必须有害于债权。
3.债务人与第三人进行有偿转让行为必须都具有恶意。
4.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以其债权为限。
5.债权人的撤销权应再法定的期间内行使,否则撤销权消灭。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期限是五年,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法律快车提醒,但是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1.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2.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
3.债务人放弃其未到期的债权或者放弃债权担保,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4.债务人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5.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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