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导读:
法律上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有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存在不合理免除减轻自身责任的、加重对方责任的、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履行的、排除对方主要权利义务等等。
法律上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有:《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1.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2.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3.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格式条款的法律特征在于:
1.采用格式条款的合同的要约具有广泛性、持久性和细节性。
2.格式条款具有单方事先决定性。
3.以书面明示为原则。
4.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一方在经济方面具有绝对的优势地位,使其可以将预定的格式条款强加于对方,从而排除双方就格式条款进行协商的可能性。
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可以被撤销。允许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而变更或撤销格式条款也是符合我国司法实践的。由于我国的格式条款大多为行政主管部门所制订,而现实情况是,法院的权威性不够。法院直接宣告行政主管机关制定的格式条款无效,法律快车提醒,在实践中很难操作和执行。而格式条款一旦在个案中被宣布无效以后,该条款以后便永久失效,这也是行政机关所无法接受的。所以,采用变更或撤销的方式,更有利于案件的处理。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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