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起诉离婚孩子是否会出庭
导读:
第二次起诉离婚孩子是不会出庭的,夫妻双方在通过诉讼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时,并不需要孩子出庭。第二次起诉离婚不应会判离,具体需要看诉讼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是否能证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
第二次起诉离婚,孩子不一定要出庭。同时争夺孩子抚养权的,孩子一般不出庭。如果孩子年龄在2周岁的,以随母亲抚养为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法律快车提醒,并不是第二次起诉就一定会判离。
如果起诉离婚的一方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起诉要求离婚,但又未能向法院提供相关证据来证实,要承担法院再次不准予离婚的后果。因此法律快车提醒,第二次起诉离婚时,应准备好证明夫妻感情确实破裂的证据,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做好充分准备,才能获得法院的支持。
第二次起诉判决离婚的情形为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五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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