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书中有什么内容
导读:
离婚协议书中具有的内容主要是夫妻双方的基本情况、体现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子女抚养问题、抚养费问题、房子问题、双方当事人的签字等。
离婚协议书中具有以下内容:
1.离婚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的表示;
2.子女抚养问题,抚养费问题、支付方式及期限;
3.共同财产的分割;
4.共同债权、债务的享有和清偿责任;
5.房子问题;
6.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的方法、期限;
7.不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探望权实行的方式及另一方协助的义务;
8.其他需要在协议中明确的事项;
9.双方当事人的签名(盖章或手印);
10.离婚协议书制作的时间。
离婚协议书不可以修改。但以下情况是可修改的:
第一,办理离婚登记前,离婚协议书尚未生效,可以变更。在办理离婚登记后便不能变更了。
第二,如果关于财产的分割,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的规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根据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的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协议离婚可以不用公证。离婚协议书是双方自愿平等达成的合法协议。其内容主要是针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通过协议的方式进行处理。只要双方是自愿签订的,该协议书对双方具有法律效力。法律快车提醒,对离婚协议书进行公证只是增加它在法律上的强制性。
《公证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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