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执行的前提条件是什么
导读:
代位执行的前提条件是债权人对债务人具有合法有效的债权,债权已经到达了清偿期、债务人消极行使到期债权的、债务人消极行使债权的行为造成了债权人损害。
代位执行的前提条件是: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1.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
2.第三人对履行通知的异议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提出的,执行人员应记入笔录,并由第三人签字或盖章;
3.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
4.第三人提出自己无履行能力或其与申请执行人无直接法律关系,不属于法律规定所指的异议;
5.第三人对债务部分承认,部分有异议的,法律快车提醒,可以对其承认的部分强制执行。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而又不履行的,执行法院有权裁定对其强制执行;
6.被执行人收到人民法院履行通知书后,放弃其对第三人的债权或延缓第三人履行期限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仍可在第三人无异议又不履行的情况下予以强制执行;
7.第三人收到人民法院要求其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履行,造成已向被执行人履行的财产不能追究的,除在已履行的财产范围内与被执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外,可以追究其妨害执行的责任。
代位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发生上的法定性,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法定的,其发生根据和行使规则来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
2.目的上的自益性;
3.效力上的代位性;
4.性质上的实体性,代位权的行使必须在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允许债权人行使代位权。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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