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安家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导读:
军人安家费不一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查看这一费用项目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看其是否具备夫妻共同财产的相应特征,如果婚姻关系当事人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则可以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军人安家费不一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前提是军人是在结婚前退役并获得安家费的,那么这笔费用是军人的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不归夫妻共同所有。法律快车提醒,如果军人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退役并获得安家费的,那么上述费用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财产有: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1.直接隐瞒。对于当事人一方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公积金、股票基金债券等,在另一方不知道的情况下,己方往往采取隐瞒的方式,拒不申报也不告知己方的财产状况,致使对方无法分割到应有的夫妻共同财产。
2.私自转移。未经配偶同意,私自转移各类资产,包括:
(1)转移存款:如以一次或分多次的形式,在一定的时间内,以不同的数额将自己名下的银行存款或股票帐户资金等取出或转帐到他人名下,导致离婚时其名下并无银行存款可分。
(2)虚假过户:没有实际的买卖或赠与关系,与他人串通。
(3)变卖资产:将己方名下资产通过中介或他人介绍出卖给第三人,取得现金,规避配偶分割资产。
(4)私赠他人:包括赠与给婚外情人或其他有暖昧关系的第三者,或者赠与给其他熟悉的人,导致夫妻财产的减少。
3.借用名字。
4.伪造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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