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可以做婚姻无效的申请人
导读:
可以做婚姻无效的申请人的有四种,其中包括重婚为由申请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或基层组织、未到法定年龄的为未成年人的近亲属、有禁止性亲属关系的为近亲属、有不适合结婚疾病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可以做婚姻无效的申请人的有:
1.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2.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3.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4.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利害关系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申请人,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为被申请人。法律快车提醒,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为被申请人。夫妻双方均已死亡的,不列被申请人。
民政部门没有权利解除无效婚姻,是由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
《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六条 婚姻登记机关收到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判决书副本后,应当将该判决书副本收入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
1.申请人
有权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
利害关系人包括:
(1)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2)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3)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2.申请时效
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可以在无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提出,也可以在婚姻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一年内提出。
婚姻当事人一方死亡的,由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法提出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
婚姻当事人双方死亡的,由利害关系人依法提出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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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无效婚姻的申请人主要有婚姻关系当事人以及利害关系当事人,一般包含了重婚、存在法律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或是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由此办理的结婚登记都是无效的。
权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是婚姻关系的当事人及其近亲属或利害关系人,如果出现了法律规定可以认定婚姻无效的情形时,当事人便可以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宣告婚姻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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