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下能行使代位权
导读:
能行使代位权的情况一般是第三人发现债务人所负债务已经到期、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导致债权无法正常实现等。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期间在民法典当中并没有相关限制。
以下情况下,债权人能行使代位权:
1.第三人对债务人所负的债务已经到期;
2.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
3.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
4.该权利不是专属权利。
民法典对债权人代位权行使是否有期限没有明确规定,而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期限,一般是债务人债权有效的期限内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主体是债权人本人,并且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之位行使。当某一债权人已行使代位权后,其他债权人不得就同一权利再次行使代位权。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将债权人作为共同原告。法律快车提醒,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时候,应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如果违反此项注意义务造成损失,应负损害赔偿的责任。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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