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离婚恶意转移财产的处罚有什么
导读:
对离婚恶意转移财产的处罚有法院确认一方存在侵害夫妻共同财产行为的,会在判决时判决一方少分或者不分财产,在离婚之后一方发现对方有侵害财产行为的可以要求重新分割。
对离婚恶意转移财产的处罚有: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法律快车提醒,若离婚后才发现存在上述行为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一方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后果】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具备以下条件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1.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是具有婚姻关系的夫妻;
2.夫妻共有财产是指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财产;
3.夫妻财产的来源为夫妻通过劳动所得的财产;
4.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申请离婚赔偿要满足下列条件:
1.请求权人的主体资格。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人必须是无过错一方。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只能由无过错一方向有过错一方提出,而不能向其他人提出赔偿请求,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所指的无过错方,只能是离婚夫妻的无过错方。
2.被请求权的主体资格。
该项损害请求只能向自己的配偶提出,而不能向合法婚姻以外的其他人提起。
3.请求权的行使必须以当事人有过错并因此导致离婚的为前提。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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