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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债权人代位权诉讼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11-09 14:04:07 人浏览

导读:

债权人代位权诉讼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债权人便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内容。

什么是债权人代位权诉讼

  一、什么是债权人代位权诉讼

  债权人的代位权诉讼具体是:

  1.债务人有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的行为;

  2.该行为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的实现;

  3.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二、债权人代位权诉讼费用承担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法律快车提醒,债权人行使代位权超出必要费用范围而支付的其他费用,应当自行负担。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代理费以及必要的差旅费。

  行使代位权的诉讼费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案件受理费、公告费、证据保全费、财产保全费、拍卖费用、鉴定费用、通知费用、催告费用、财产或利益的保管费用、防止损害扩大的费用等一切必要的合理费用。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所支出的费用,是否为必要费用,属于事实问题,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可以由法院根据代位权诉讼的具体情况,予以酌定。

  三、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的管辖

  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行使代位权的,一般是由次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借款协议有约定借款发生地为履行地的,由约定地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一般地域管辖】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引用法条

拓展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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