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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前要公示吗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8-10 16:13:03 人浏览

导读:

公示,不同于"告示"和"公告"这两种文体,然而有不少人往往把它当作"告示"或"公告",甚至认为"公示"就是两者的"合二为一",显然,这是不正确的。现代应用写作学界普遍认为,公示已逐渐成为一种新文种,那么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前要公示吗?下面就让我们跟随法律快车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前要公示吗

  一、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前要公示吗

  物业服务合同不需要公示,只要物业公司与当事人签字、盖章以后就具有法律效力,所以一般情况下都是不用进行公示的。

  二、如何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解除

  前期物业管理阶段,一般来说也就是现在的物业管理企业是开发商指定的,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业主可以自行寻找物业管理公司,当业主与寻找到物业管理企业签定物业管理合同后,同现在的物业管理公司所有关系自动终止。也就是说业主可以不理睬现在的物业公司而自行确定。如果现在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也没有关系,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也就是说当小区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时,由全体业主共同履行职责。当业主找到合适物业公司时只要小区2/3以上业主同新的物业管理企业签定物业管理合同,那么与现在的物业管理企业合约关系自动解除

  三、物业服务合同委托管理事项

  (一)房屋建筑本体共用部位(外墙面、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设备机房等)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二)房屋建筑本体共用设施设备(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垃圾道、烟囱、共用照明、天线、中央空调、暖气干线、供暖锅炉房、加压供水设备、配电系统、楼内消防设施设备、电梯、中水系统等)的维修、养护、管理和运行服务

  (三)本物业规划红线内属物业管理范围的公用设施(道路、室外上下水管道、化粪池、沟渠、池、井、绿化、室外泵房、路灯、自行车房棚、停车场等)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四)本物业规划红线内的属配套服务设施(网球场、游泳池、商业网点等)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五)公共环境(包括公共场地、房屋建筑物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

  (六)车辆行驶及停泊

  (七)配合和协助当地公安机关进行安全监控和巡视等保安工作(但不含人身、财产保险保管责任)

  (八)社区文化娱乐活动

  (九)物业及物业管理档案、资料

  (十)法规和政策规定由物业管理公司管理的其他事项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详细介绍的关于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前要公示吗、物业服务合同委托管理事项等的全部内容,相信应该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还有什么法律问题需要帮助解决,欢迎咨询法律快车律师,为你进行专业的解答。

引用法条

拓展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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