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条款有什么
导读: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条款有当事人的基本身份情况、土地面积、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空间、土地使用用途、使用期限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可以进行买卖的,但必须按照法定交易程序进行办理。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条款有:
1.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
2.土地界址、面积等;
3.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的空间;
4.土地用途;
5.使用期限;
6.出让金等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7.解决争议的方法。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买卖,但是需要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百分之三十上缴中央财政,百分之七十留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都专项用于耕地开发。
建设用地使用权能撤销,但撤销建设用地审批也没有那么容易。行政机关“可以撤销行政许可”,“可以”一词虽赋予了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但行政机关行使这种自由裁量权,肯定得受其他法律法规的羁束。
按照《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的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若承认建设用地审批是一种行政许可,则撤销该审批无异于一种行政处罚。(对行政相对人而言,撤销行政许可实际上比吊销行政许可更严厉,因为撤销行政许可具有溯及力。)
按《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进行该种行政处罚应给予当事人听证的权利。按《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行政处罚无效。”因此法律快车提醒,政府未经听证径直撤销建设用地审批,应该无效。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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