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连带责任保证期是多长时间
导读:
民法典规定连带责任保证期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协商约定,在当事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则为六个月期限,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时起开始计算。
民法典规定连带责任保证期的时间是由保证人和债权人协商确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是主债务履行期满6个月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保证期间的抗辩权有以下四种:
1.先诉抗辩权。
2.主合同无效抗辩权。
3.撤消抗辩权。
4.时效抗辩权。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人民法院是否应依职权主动审查,存在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保证责任为当事人之间为保证债权的实现而作出的约定,为一种私权利,当事人有处分的权利。法律快车提醒,保证人应主动提出保证期间的抗辩,不提出抗辩,法院不主动审查。
另一种观点认为,法律对保证期限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事关重大,即使保证人未提出过已过保证期间的抗辩,法院也应依职权主动审查保证期间是否经过的事实。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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