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公证遗嘱材料有哪些
导读:
立公证遗嘱材料主要有三个,其中包括当事人的身份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户口本、遗嘱中所涉及的财产所有权证明材料如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和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立公证遗嘱材料有:
1.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证件;
2.遗嘱涉及的不动产、交通工具或者其他有产权凭证的财产的产权证明;
3.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遗嘱人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可由公证人员代为填写,遗嘱人应当在申请表上签名。
公证遗嘱收费机关遗嘱是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处分其个人财产或者处理其他事务,并在其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法律行为。遗嘱公证是公证处按照程序证明遗嘱人设立遗嘱行为真实、合法的活动。经公证证明的遗嘱为公证遗嘱。
遗嘱公证由遗嘱人住所地或者遗嘱行为发生地公证处管辖。遗嘱人申办遗嘱公证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也就是说,公证遗嘱收费机关是遗嘱人住所地或者遗嘱行为发生地的公证处。
遗嘱公证费用各地不相同,遗嘱属于一种个人声明,不发生财产转移的效力。遗嘱在立遗嘱人去世后生效,继承人需凭遗嘱办理继承权公证,凭继承权公证书到房管局转名。遗嘱公证要准备的材料申办遗嘱公证,遗嘱人应到遗嘱人住所地或者遗嘱行为发生地公证处提出申请。遗嘱人申办遗嘱公证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法律快车提醒,亲自到公证处有困难的,可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请求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指派公证人员到其住所或者临时处所办理。
为此,立遗嘱的内容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立遗嘱的当事人必须神志清楚,有行为能力;
2.遗嘱的内容要合法,不能剥夺无行为能力或无独立生活能力的人的继承权;
3.遗嘱中的财产是个人合法财产;
生命垂危时立嘱,应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公证人证明,公证机关可在审查其合法性后,予以确认公证.公证员对遗嘱有保密义务.进行遗嘱公证,可向立嘱人提供法律上的保障,即其在生前按自己的意志,处分其财产,对预防和减少纠纷都有积极的作用。
办理遗嘱公证,由遗嘱人住所地或遗嘱行为发生地的公证处受理。办理遗嘱公证,申请人应亲自向公证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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