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如何认定违约金过高,房屋买卖违约金怎么约定
导读:
房屋买卖认定违约金过高应当参照合同标的、合同主体实质地位、合同性质、违约方的过错程度等因素。房屋买卖违约金一般按照当事人的自身意愿协商约定,但是不得设置得过高。
房屋买卖认定违约金过高应当参照以下具体因素:
1.参照合同标的。
2.参照合同主体的实质地位。
3.参照合同性质。
4.违约金调整的幅度应当体现惩罚性。
5.参照违约方的过错程度。
6.违约金的最低和最高限度。
7.以本金为限予以调整。
8.根据当事人具体违约情况调整违约金数额,违约金的支付与违约程度相适应。
9.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但未约定违约金的比例和数额,法律快车认为也是有效的。
房屋买卖违约金可以由买卖双方依据自己的意愿协商确定,但如果发生纠纷,并不一定能完全按照约定的数额执行。因为我们国家民法典的违约责任是一种补偿,只是弥补损失,而不是惩罚性的违约金。
法律快车提醒您,因此如果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或过低,都可参照实际损失进行调整。具体说,如果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高于实际损失的30%,则认为违约金约定过高,需要适当调低;如果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则守约方除可主张违约金外,对于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部分,还可要求违约方赔偿,即参照实际损失调高违约金。
违约金不可以随便约定,合同违约金有最高限额的规定,约定的违约金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标的额的30%。否则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违约金,是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时,按照合同的约定,为其违约行为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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