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销合同的特点及常见情形
导读:
可撤销合同的特点包括有,未撤销前属于有效合同,意思表示大部分不真实,由撤销权人行使等;其常见情形包括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因显失公平订立的、因欺诈或胁迫订立的等。
可撤销合同具有以下特点:
1.可撤销的合同在未被撤销前,是有效的合同。
2.可撤销的合同一般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无论是在大陆法系还是在英美法系,大多规定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撤销权人可以请求撤销合同。
3.可撤销合同的撤销要由撤销权人通过行使撤销权来实现。
可撤销合同与无效合同有相同之处,如合同都会因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而使合同自始不具有效力,但是二者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可撤销合同的常见情形如下: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2.因显失公平订立的合同。
3.因欺诈订立的合同。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虚假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
4.因胁迫订立的合同。胁迫,是指因他人的威胁和强迫而陷入恐惧作出的不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5.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法律快车提醒您,乘人之危,是指行为人利用对方当事人的急迫需要或危难处境,迫使其作出违背本意而接受于其非常不利的条件的意思表示。
可撤销的合同的履行地的确定,是经济合同诉讼管辖法院的要素之一,只有正确地确定了合同的履行地,才能正确地确定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
可撤销的合同的履行地按下列顺位确定:
1.合同中约定的地点;
2.当事人协议补充的地点;
3.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的地点;
4.仍不能确定的,给付货币的,履行地为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交付不动产的,履行地为不动产所在地;其他标的,履行地为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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