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对标的物的法律规定,所有权转移的原则是什么
导读:
买卖合同对标的物的法律规定为合同标的物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是属于出卖人所有或处分权的物;无须属于出卖人;无须在买卖时特定。买卖合同所有权转移的原则为动产适用交付主义;不动产适用登记主义等。
买卖合同的标的物的法律规定为:
1.买卖合同的标的物须为法律允许买卖的物,禁止或者限制流通物不能作为买卖合同的标的物。
2.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出卖人所有或有处分权的物。出卖人一般为标的物的所有人。
3.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无须现属于出卖人。以他人的物为买卖仍为有效。
4.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无须现已存在。将来产生或制作的物品亦可成为买卖合同的标的物。
5.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无须买卖时已特定。非特定物亦可成为买卖合同的标的物。
6.买卖合同的标的物须非出卖人特为买受人制造或由买受人提供制造所需要的大部分重要材料的物。
买卖合同所有权转移的原则为:
1.动产适用交付主义,动产自交付之日发生转移。这里的动产包括汽车、轮船、飞机等特殊动产。
2.不动产适用登记主义,不动产自登记之日所有权发生转移。注意:房屋买卖合同,合同依法成立即为有效,不管不动产是否进行了登记。法律快车提醒您,登记不是房屋买卖合同生效的要件,而是房屋所有权转移的生效要件。
3.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所有权自买受人交清最后一笔款项时移转给买受人。
4.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指卖方所出卖的货物。买卖合同广义上的标的物不仅指物、而且包括其他财产权利,如债权、知识产权、永佃权等。
我国民法典所规定的标的物采取狭义标准,指实物,不包括权利。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指能满足人们实际生活需要,能为人力独立支配的财产。除法律予以禁止或限制的外,任何标的物,无论是动产或不动产,种类物还是特定物,消费物还是非消费物,均可作为买卖合同的标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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