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合同的若干特殊规则及主体变更
导读:
人身保险合同的若干特殊规则包括有,关于年龄误报的后果、保险费的缴纳、合同的中止与复效等方面;其主体变更大致可以归纳为两类,即投保人的变更、受益人的变更,变更保险要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
人身保险合同的若干特殊规则如下:
1.年龄误报的后果。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必须如实申报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的年龄如果不真实,将会导致相应的法律后果。
2.保险费及其缴纳。人身保险合同中的保险费可以在合同成立后向保险人一次支付,也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分期支付。
3.保险合同的中止与复效。人身保险合同的中止、人身保险合同的复效。
4.保险金给付。给付保险金,是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时,或者其他给付保险金的条件具备时,依照保险法的规定或者人身保险合同的约定所承担的基本义务。
5.人身保险合同的除外责任。
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变更如下:
1.投保人的变更。只要新的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而且愿意并能够交付保险费,即可转让人身保险合同,但必须告知保险人。但是法律快车提醒您,如果是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必须经被保险人本人书面同意,才能变更投保人。
2.受益人的变更。受益人是由被保险人指定的,或经被保险人同意由投保人指定的,其变更主要取决于被保险人的意志。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随时变更受益人,无须经保险人同意,但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但无论如何,受益人的变更,要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上批注。
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殊规则如下:
1.年龄误报的后果。
2.保险费及其缴纳。
3.保险合同的中止与复效。
4.保险金给付。
5.人身保险合同的除外责任。
6.保险金的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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