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的含义及应当具备的条件
导读:
财产保全的含义是在提起诉讼之前去法院申请,以防止债务人故意转移财产以此来达到拖延或者拒绝还钱的目的;其应具备的条件包括必须在情况紧急的情况下适用、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等。
财产保全的含义如下: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情况紧急,不采取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2.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不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3.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否则法院将驳回申请。
4.案件必须有给付内容,属给付之诉;
5.必须是由当事人一方的行为可能使判决难以执行的;
6.必须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申请。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依职权裁定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
7.申请人提供担保。法院未责令提供担保的不在此限。
财产保全的措施包括:
1.查封、扣押。
2.冻结。
3.扣留、提取被申请人的劳动收入、禁止被申请人作为。
4.人民法院对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变质和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采取保全措施时,可以责令当事人及时处理,由人民法院保存价款;必要时,由人民法院予以变卖,保存价款。
在我国,对于仲裁当事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由谁来作出决定的问题,在不同的时期,法律分别作出了不同的规定。
但是,法律快车提醒您,我国并无赋予仲裁庭决定财产保全的权力。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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