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物提存的含义,在什么情况下能提存
导读:
标的物提存的含义是指,在合同之债的履行过程中,因债权人的原因使债务人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设立的一种制度,提存规定是债的一种消灭原因;可以提存的情况包括有,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受到不可抗力的影响不能领受等。
标的物提存的含义是指:
提存标的物是在合同之债的履行过程中,因债权人的原因使债务人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设立的一种制度。
提存是指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债权人或其本人的利益而将债之标的物或担保物(含担保物的替代物)交于提存机构寄托、保管,在条件成就时,由提存机构将提存物交付债权人的活动。
法律快车提醒您在债务的履行过程中,往往需要债权人的协助,而当遇到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或者不能受领时,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进行提存,以达到对债的消灭。债务人将标的物提存后,合同终止。
可以提存的情况如下:
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指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间,债务人提出履行债务的请求,债权人能够接受履行,却无理由的不予受领。
构成拒绝受领的正当理由可以是: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2.债权人受到不可抗力的影响不能领受。
3.债务人交付的标的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甚至与合同约定根本不符,比如购买的是造纸原料,运来的却是垃圾。
4.债务人迟延交付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合同被解除、被确认无效等等。如果债权人拒绝受领提出了正当理由,债务人不能将标的物提存。
提存公证的含义:
公证机关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交付的提存物进行寄托、保管,并在条件成熟时交付债权人或其他受益人的活动。
提存公证的原因是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债权人的利益;结果则是一旦提存的物交到公证处,债权人或担保人即失去了对提存物的控制权,当给付条件成就时由公证处将提存标的物交付债权人。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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