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责任有哪几种,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导读:
缔约过失责任有假借订立合同进行恶意磋商的、故意隐瞒合同重要事项或提供虚假情报的、泄露或不正当使用商业秘密等。其与违约责任之间存在发生时间、性质、赔偿范围、损害赔偿限度等方面的不同。
缔约过失责任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
4.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也即包括除了前三种情形以外的违背先契约义务的行为。
缔约过失与违约责任的区别有如下内容:
1.发生的时间不同。缔约上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缔结阶段,违约责任则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
2.性质不同。缔约上过失责任是一种法定的损害赔偿责任;违约责任则可以由当事人自行约定,如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的计算方法和数额等。
3.赔偿范围不同。缔约上过失责任赔偿当事人的信赖利益损失,以求回复到先前的状态;违约责任则赔偿当事人的期待利益损失,目的在于达到犹如合同全部履行的状态;
4.损害赔偿的限度不同。法律快车提醒您,基于违约责任而产生的损失赔偿原则上不能超过违反合同的一方在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所可能造成的损失;在缔约上过失责任中则不存在这样的限制性规定。
缔约过失是可以解除合同的,并且可以要求对方承担缔约过失所造成的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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