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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失公平的基本特征及条件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6-22 15:28:36 人浏览

导读:

显失公平的基本特征主要体现在,显失公平当事人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和获利方主观上存有恶意两方面,其条件又具体包括了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该合同属于可撤销的合同。

显失公平的基本特征及条件

  一、显失公平的基本特征

  显失公平的基本特征,主要有两方面:

  1.显失公平当事人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评定权利义务是否显失公平,应当从合同的内容和履行结果两方面予以考察。

  2.获利方主观上存有恶意。即获利一方故意利用了自己的优势或他方无经验过于轻率地订立或履行了显失公平的合同。引起显失公平的原因不同,是与欺诈、胁迫、乘人之危以及重大误解行为特征的主要区别,因此有必要考察显失公平的主观条件,以便正确认定显失公平的特征。

  二、显失公平的条件

      显失公平的条件有两个:

       1.客观要件。客观要件是指双务合同的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一方得到的太多,付出的太少。这种情况也称为对价不充分。法律快车提醒您无偿合同没有对价,也就无所谓对价充分的问题。也就是说,显失公平的情形,一般发生在有偿合同之中(发生在交易之中)。

  2.主观要件。当合同对价不充分,但合同是建立在当事人完全自愿的基础上,意思表示无瑕疵时,该合同不能认定是显失公平的合同。

  三、如何完善显失公平的构成

  关于完善显示公平第一个构成要件,双方权利义务的显著不平等,在我国,法律没有像意大利民法典那样具体规定显失公平的标准,司法实践也没有得出像美国判例那样“2.5倍”的参考值。所以,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任意性与不可预测性。但是,在借贷合同问题上,最高人民法院曾于1991年8月13日发布了一个《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该意见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利息,各地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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