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侵权行为概念和特征
导读:
共同侵权行为概念就是指两个及以上行为人实施侵权系行为并导致损害后果的行为。我们也能从中了解到其法律特征主要包含了主体复数性、加害行为共同性、损害结果同一性、民事责任连带性这四个内容。除此之外,在不同情形下产生的共同侵权行为类型又是不同的。
(一)概念:共同侵权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根据该款的规定,可以看出共同侵权行为的类型为:共同故意的侵权行为,共同过失的侵权行为,和共同行为的侵权行为。
(二)共同侵权行为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第一,共同侵权行为的主体须为多人。
第二,共同侵权行为的行为人之间具有共同过错或者虽无共同过错,但侵权行为直接结合,具有共同关联性。
(一)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行为
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行为就是典型的共同侵权行为,即数人基于主观上的关连共同而侵害他人造成损害的侵权行为。这种共同侵权行为的共同加害人包括实行行为人、教唆行为人和帮助行为人。
(二)客观关连共同的共同侵权行为
对于客观关连共同的共同侵权行为,我曾经叫做视为共同侵权行为,是指数人既没有共同故意又没有共同过失,实施的行为直接结合,造成同一个损害结果的侵权行为。这里所谓的行为直接结合,实际上就是客观的关连共同。
(三)共同危险行为
共同危险行为就是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实施有侵害他人权利危险的行为,并且已造成损害结果,但不能判明其中谁是加害人。对此,本文专门设立一个题目进行讨论。
(四)团伙成员
团伙组织的成员的集合行为,是指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如果没有团伙的集合行为则可以避免造成损害的结果发生,如果该集合行为可以归责于该团伙,则该团伙的成员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
共同危险行为不能适用一般的过错责任原则,而是适用推定的过错责任原则。即在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情形下,可以损害事实本身推定加害人的过错,而无须受害人加以证明。
落实到举证责任上则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即受害人只要证明数个行为人均实施了危险行为,并造成损害结果,而行为人对所造成的结果有无过错及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则由行为人进行举证。
《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七)项即贯彻了这一原则。确立共同危险行为的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使受害人摆脱了必须举证具体谁为真正致害人的负累,使原本无法得到法律保护的受害人的损害得到法律救济,从而使受害人处于优越的地位,更有效地制裁民事违法行为,利于消除纷争,促进安定团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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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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