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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价款的约定方式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8-02 14:48:05 人浏览

导读:

价款是买卖货物时收付的款项,价款也理解为货物本身的款,但还有一个税款需要注意。税款为货物增值的款,价税合计款就是你购货物的总款,那么买卖合同价款的约定方式是什么呢?下面就让我们跟随法律快车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买卖合同价款的约定方式

  一、买卖合同价款的约定方式

  双方协商约定一个价款,但是要在合理的范围内,不可以超过商品价值。

  二、买卖合同交货方式

  交付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现实交付、简单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拟制交付。

  现实交付,即出卖人将标的物置于买受人的实际控制之下,是标的物直接占有的移转,此为交付的常态。现实交付依交货方式的不同,可以再分为三种情形:

  (1)送货上门。即由出卖人送运货物到买受人处,此时货交买受人处才算完成交付。

  (2)上门提货。即由买受人到出卖人处取走货物,此时货物运出出卖人处即算完成交付。

  (3)代办托运。即由出卖人代理买受人与承运人订立运送合同,买受人承担运费的交付方式。此时出卖人将货物交给承运人即算完成交付。

  简单交付,即买卖合同订立前,买受人已经通过租赁、借用、保管等合同关系实际占有标的物,标的物的交付系于合同生效的交付方式。

  占有改定,即动产物权的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特别约定,标的物仍由出让人继续占有,但在物权让与合同成立时,视为交付,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

  指示交付,又称返还请求权让与,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让人将其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支付。

  拟制交付,即出让人将标的物的权利凭证(仓单、提单)交与受让人以代替物的现实交付。

  三、买卖合同纠纷交货时间如何认定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买卖合同出现交货纠纷的,交货时间一般按合同约定的时间确定,合同没有约定的,可以补充约定,或者按交易习惯约定。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详细介绍的关于买卖合同价款的约定方式、买卖合同纠纷交货时间如何认定等的全部内容,相信应该会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还有什么法律问题需要帮助解决,欢迎咨询法律快车律师,为你进行专业的解答。

引用法条

拓展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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