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数额规定及定金罚则的适用
导读:
在我们的生活实践中,定金的约定情况主要是根据双方的协商能力,满足相关的定金罚则确定。那么,定金数额规定及定金罚则的适用?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如果超过20%的,超过部分无效。
(二)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均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三)定金罚则的适用
1、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
2、因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时,适用定金罚则。
3、在延迟履行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时,并不能当然适用定金罚则。只有因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才可以适用定金罚则,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民法典》没有加以规定。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既然《民法典》明确规定违约金与定金罚则不能并用,而违约金就是预定的损失赔偿金,因此赔偿损失也不能和定金罚则并用。另一种观点认为,赔偿损失与定金罚则应当并用,但是要受到限制,即两者并用时,不应使非违约方获取不当利益,通常以两者并用不超过合同标的价金总额为限。理由如下:
(一)定金罚则与赔偿损失是不同的责任形式,定金罚则兼具担保和惩罚功能,它的适用不以当事人违约实际造成损失为前提,具有相对独立性,可以独立于赔偿损失责任予以适用。
(二)定金罚则与赔偿损失之间存在着内在联系,赔偿损失以完全赔偿为原则,当两种责任形式并用时,可能出现定金担保利益和损失赔偿金之和超过守约方实际损失的情形,依照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此予以限定是必要的。
(三)违约金并非预定的损失赔偿金,因为预定的损失赔偿金必须是以损失的实际发生为前提,但违约金的适用仅以一定违约行为发生为前提,因此《民法典》规定违约金与定金罚则不能并用并不能推导出赔偿损失与定金罚则也不能并用的结论。
(四)如果当事人选择违约金条款,当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其损失时,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如果当事人选择定金条款,当定金不足以弥补损失时,按照前述两者不可以并用的观点,当事人的损失将得不到救济。这样显然会引致《民法典》所保护法益之失衡,亦有体于公平原则。
当然,为有效实现定金的担保功能,定金罚则与赔偿损失并用时,应首先适用定金罚则。只有当适用定金罚则不足以弥补当事人损失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合同的约定和当事人的请求判令违约方再赔偿损失。
需要。定金罚则体现的是定金的惩罚性,包括两层含义:交付方违约的,定金丧失;收受方违约的,双倍返还定金。定金罚则适用的前提是主合同成立并生效且合同双方将款项的性质明确约定为“定金”。同时,合同双方还应对定金的数额和交付期限进行约定。在约定定金数额时还应注意,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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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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