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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债权质押有哪些拘束力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4-21 10:03:28 人浏览

导读:

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将债权质押之后,涉及到的合同约束力法律知识,想必有部分人还不大了解。那么,合同债权质押有哪些拘束力?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合同债权质押有哪些拘束力

  一、合同债权质押有哪些拘束力

  (一)对出质人的约束力

  1、对出质人的约束及界限

  合同债权设质后,出质人不得取得、转让、免除或放弃出质债权;不得就出质债权主张抵销;亦不得以清偿期限的延长或利率的降低等方式变更出质债权的内容,损害质权人的利益,但经质权人许可者例外。如此约束出质人的目的是为了保障质权人的利益。因此,在不损及质权人利益时,对出质人约束应趋于缓和。

  2、出质人对第三债务人的催告义务

  出质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不得向第三债务人单独请求给付,但这很容易导致出质债权因诉讼时效届满而丧失胜诉权。所以,为延续诉讼时效,保全出质债权,出质人应当采取中断诉讼时效的的措施。由于出质债权之特殊性,这类措施以出质人向第三债务人及时催告为宜。

  (二)对第三债务人的拘束力

  如前所述,第三债务人是出质债权的债务人。合同债权质押对第三债务人的约束表现在:

  1、对第三债务人清偿行为的约束

  第三债务人接受出质通知或就出质事项为承诺后,对出质人不得单独为清偿行为。其应向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清偿,或经出质人与质权人一方同意后方可向他方单独清偿。

  2、对第三债务人抵销行为的约束

  二、质押合同生效是什么

  以无记名 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全力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在权利凭证没有交给质权人之前,质押合同虽已成立,但尚未生效。在实践中应注意无记名有价证券与记名有价证券的区分。以无记名有价证券设质时,只要权利凭证交付给质权人,质押合同即随之生效;而以记名有价证券设质时,则应以背书方式为之,即把将该证券设定质押的情形注明在该证券上,然后再将证券交付给质权人。出质人在权利凭证交付期日拒不交付权利凭证的,则质押合同不能生效。债权人只能要求债务人提供其他形式的担保。

  三、合同债权质押有何法律效力

  合同债权质押有以下法律效力:

  (一)被担保主债权的范围。包括由此产生之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包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等从债权。

  (二)对出质合同债权的拘束力。主要体现在出质人和第三债务人受到不得实施侵害出质债权之行为的约束。

  1、对出质人的约束力;

  2、对第三债务人的拘束力。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让、抵押、质押、投资入股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的,出租人可以解除融资租赁合同。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合同债权质押有哪些拘束力的相关知识,上文针对出质人和第三债务人这两个主体对象作出了约束力说明。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引用法条

拓展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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