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正确区分要约与要约邀请
导读:
要约与要约邀请行为是十分容易混淆的法律概念,我们也可以通过具体的例子去理解二者之间的区别。那么,怎样正确区分要约与要约邀请?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举一个生活中常见的事例,帮助消费者理解抽象的理论:夏天,街边卖冰棍的小贩为了招揽顾客会叫卖,如果他吆喝“冰棍、清凉解暑的冰棍”,这就只是一个要约邀请,他是为了吸引人们来向他询价;如果他吆喝“冰棍、红豆冰棍,五毛一根”,这就可以构成要约了。
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在于:
(一)要约是当事人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以订立合同为直接目的;要约邀请是希望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二)要约大多数是针对特定的相对人的,往往采用对话和信函的方式;而要约邀请一般是针对不特定的相对人的,故往往通过电视、报刊等媒介手段。
(三)要约的内容必须具备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如明确的标的额、标的物数量、质量、价款报酬、履行期限等;而要约邀请则不具备这些条件。
要约不是单方法律行为。单方法律行为是指只要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就可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要约是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发出的希望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在对方承诺之前,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规定,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一)要约被拒绝;
(二)拒绝要约,包括明确表示拒绝,或对要约进行了修改、限制或扩张。要约人一旦收到受要约人不接受或不完全接受要约的通知,要约即因被拒绝而终止效力。受要约人拒绝要约后即使在承诺期限内又表示同意的,其意思表示也为发出的新要约;
(三)要约被依法撤销;
(四)只要撤销符合法律规定条件,要约即失效;
(五)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六)要约的有效期限也就是受要约人可以承诺的有效期限。在该期限届满时,受要约人未为承诺的,要约就失去效力。在该期限届满后,受要约人又表示接受要约的,该意思表示不为承诺,只能看作是一种新要约;
(七)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八)对要约修改后的“承诺”视为受要约人对要约人发出的新的要约,是对原有要约的拒绝。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怎样正确区分要约与要约邀请的相关知识,通过上文的介绍我们可以了解到要约与要约邀请之间存在的区别主要存在于目的方面、法律限制方面以及采用方式方面。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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