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除名后股份怎么办
导读:
合伙人被除名之后就会自动退伙,不再参与公司的事务和分红等,但是被除名的合伙人在公司还有一定的股份。那么,合伙人除名后股份怎么办?被除名合伙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怎么办?接下来,关于合伙人除名后股份怎么办的详细内容,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做更进一步的解答吧!
如果合伙协议中对此没有明确约定的,则应该由双方通过协商来处理。原则上可以将对方的出资退回,并参照双方所约定的盈利分配比例来对合伙期间的盈利或亏损进行分割。另外,合伙人在退出合伙后,对合伙期间报形成的债务仍要承担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为此,被除名合伙人如对除名决议有异议,认为事实不准确,或除名措施不恰当,他在合伙内部申辩无效的情况下,可在接到除名通知的30日内向合伙企业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经法院审判认定除名所依据的事实有出入,或者被除名合伙人的行为不足以被除名,可以判定除名决议无效。此情况下,第一,被除名人可以要求恢复其合伙人的地位。当然这在实际执行中有两种情况,一是如除名所依据的事实确实有误,则经澄清后,全体合伙人是会接纳其回到企业的,但如他确实从事了某种行为,只是适用除名有些过分,这种情况下,要强制其他合伙人再接纳被除名合伙人是难以做到的,因为合伙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相互信任的产物,经过一次事件和诉讼后,这一信任已经化为乌有,合伙自然无法继续下去。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1、未履行出资义务;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3、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4、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如果合伙协议中对此没有明确约定的,则应该由双方通过协商来处理。原则上可以将对方的出资退回,并参照双方所约定的盈利分配比例来对合伙期间的盈利或亏损进行分割。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合伙人除名后股份怎么办全部内容。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的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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