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损害的赔偿范围是怎么规定的
导读:
合同当事人在承担违约责任的时候,应当注意好合同违约所需要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是怎样的。那么,违约损害的赔偿范围是怎么规定的?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赔偿损失的范围可由法律直接规定,或由双方当事人约定。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和当事人没有另行约定的情况下,应按完全赔偿原则,赔偿全部损失。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规定:“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以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指财产上的直接减少。间接损失又称所失利益,指失去的可以预期取得的利益。可以获得的预期的利益,简称可得利益。可得利益指利润,而不是营业额。 在实践中,可预见到的情况千差万别,很难把握,如果对此不加以限制,就会导致当事人乱用或者曲解“可预见”的本意。因此法律对可预见性采取了一些限制。预见性有三个要件:
(一)预见的主体为违约人,而不是非违约人。
(二)预见的时间为订立合同之时,而不是违约之时。
(三)预见的内容为立约时应当预见的违约损失,预见不到的损失,不在赔偿范围之列。
甲方(出卖人):****都城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乙方(买受人):****劲松路甲1号松华园小区 单元 房业主
鉴于:
(一)2007年 月 日,甲、乙双方共同签订了《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编号: ),乙方购买***劲松路甲1号松华园小区住宅楼(都城心屿),乙方已向甲方支付购房款人民币 元。
(二)甲方应于2007年10月31日前向乙方交付商品房。
(三)松华园小区住宅楼工程逾期竣工,甲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期限向乙方交付商品房。
(四)乙方已收到甲方的《入住通知书》,甲方自2008年5月20日起办理入住手续,乙方同意甲方的逾期交房违约金截止至2008年5月19日。
(五)乙方已于2008年5月30日办理了入住手续,接收了商品房。
(六)自2007年11月1日起至2008年5月19日止,甲方逾期交房201日,对照《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第十三条之约定,甲方按日计算向乙方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四的违约金,甲方应向乙方支付逾期违约金人民币 元。
甲乙双方经协商,达成以下协议共同执行
(一)甲方向乙方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人民币 元,于2008年 月 日前以现金方式一次付清。
(二)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违约金给甲方开具收据。
(三)乙方收到甲方支付违约金,视同甲方已履行违约赔偿责任,乙方不得再向甲方提出金钱给付主张或要求。
(四)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五)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持两份,乙方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 乙方:________
________ 年________ 月________ 日
(一)合同有约定违约责任的具体金额或者计算方法的,依照合同约定的计算和赔偿。
(二)如果合同没有约定违约责任条款的,可以根据以下方式主张:
1、双方协商:
合同中没有约定明确的违约金金额或者违约金计算方法的,守约方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损失自己可预见利益进行计算违约损失赔偿金额。然后与违约方协商,能够协商一致的,则按照协商一致的结果进行赔偿。
2、双方协商不成,可走起诉程序:
守约方计算出要主张的赔偿金额,作为诉讼请求,向法院申请起诉。由法院依据具体情形审判决定违约金金额。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违约损害的赔偿范围是怎么规定的的相关知识,我们在进行合同违约赔偿之时,应当按照具体的赔偿程序进行。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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