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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的条件及适用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4-14 16:47:49 人浏览

导读:

在我们的生活实践中,面对合同的解除行为,必须是按照相关的手续予以办理,不得损害到一方的利益情况。那么,合同解除的条件及适用?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合同解除的条件及适用

  一、合同解除的条件及适用

  当事人一方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称解除权,解除权是一种形成权。发生解除权的原因由法定和约定之分。

  法定解除权的发生原因,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合同解除的共通原因,除此之外还在合同法分则规定了某类合同解除的特殊原因。

  (一)不可抗力。发生不可抗力并使合同所设立的的目的不能达到,发生履行不能时,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履行不能是免除履行合同债务的原因,发生不可抗力时,债务人可行使解除权,径直消除债务之关系,免除债务。但在债务人可归责时,债务的履行关系并不消灭,即如果履行不能是由于一方当事人的过错行为造成的,可转换为负损害赔偿之债务,值得一提的是此项下仍是在讨论基于合同的赔偿责任,换言之是履行存在瑕疵责任,对其中的过错应与侵权行为法中作为构成要件的过错应加以区别。

  (二)拒绝履行。拒绝履行就是毁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债权人可径自行使解除权,但需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债务人有过错,二是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三是有履行能力。如果拒绝履行的不是主要债务,债权人不享有解除权,而应通知催告债务人继续适当履行,或请求法院、仲裁机构裁判,强制债务人继续履行。

  (三)延迟履行。是指债务人能够履行,但在履行期限届满时却未履行债务的情形。债务人延迟履行的,债务人得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但得否径直解除,延迟履行属于一般履行瑕疵,不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则应经过催告债务人程序,也即宽限期限制度,经催告在宽限期内仍不履行的,才发生解除权。

  (五)情事变更。情事变更是指履行合同时的外部情况和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以致于按照合同履行会发生看似合法但严重不合情不合理也没有必要的情形。情势变更一般赋予司法或仲裁机关以更大的自由裁量权,由于其原因机理和适用情况较为复杂,在此不敢冒然多言,暂略。

  (六)特殊解除原因。上述是法律规定的合同得以解除的共通原因,此外还有特殊类型合同的解除原因,这些特殊原因通常规定在该具体合同的分则或相关法律中,例如不安抗辩权人解除权,承揽人解除权,保险人解除权等。

  二、合同解除后,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民法典所设之规则除旨在鼓励交易外,更为重要之目的是矫正当事人间因违约行为而引起的利益失衡,违约损害赔偿原则就是其中一种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合同解除后,当事人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但合同解除后,并不是所有情况下都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需要区分不同情况:

  合同解除,通常包括协议解除、约定解除、法定解除、任意解除。前三种解除情形在《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五百六十三条作出了明确规定,任意解除在我国《民法典》总则中没有规定,而是体现在《民法典》分则中。

  三、合同解除的结果

  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是使合同关系消灭,但其消灭是溯及既往,还是仅向将来发生,各国的立法不尽相同。

  一类是使合同关系自始消灭,即溯及合同成立之时消灭,发生与合同从未订立相同的后果,承认合同解除有溯及力;

  另一类是使合同关系自解除时消灭,解除以前的债权债务关系依然存在,不承认解除有溯及力。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合同解除的条件及适用的相关知识,综上所述可知,合同解除之后是需要按照有关的法定条件予以办理。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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