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与分公司签订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导读:
分公司是母公司管辖的分支机构,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母公司承担,那么公司与分公司签订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下面就让我们跟随法律快车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分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要看是否有营业执照执照以及是否在营业范围之内。原则上没有营业执照的分公司是不能对外签订合同的,如果总公司对合同不追认的话,合同自然无效。有营业执照且没有超范围经营的分公司签订的合同是有效的。
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企业法人设立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由该企业法人申请登记,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只要该分公司是在其营业范围内并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则签订的买卖合同有效。
1、分公司不是独立的法人,总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分公司是法人的派出机构,不能独立地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
2、分公司经营所得属于总公司,而不属于分公司自有。
3、分公司对外所欠债务和法律责任也归属于总公司,不能自行独立承担责任,所发生的债权债务风险应当由总公司承担。
4、分公司可以在总公司的授权范围内以自已的名义开展业务活动,或代表公司进行诉讼。这是分公司和总公司内部职能部门的区别。
分公司只是属于总公司的分支机构所以其生产经营都必须要由总公司进行确定,总公司可以参与其的运营以及决策等,但是子公司就不同,子公司是一个独立的法人机构,母公司不参与子公司的一切事务,在子公司中只是作为一个投资者的角色。
刻合同专用章必须要去公安机关备案。不备案,出现与印章真伪有关的争议时,无法保护自身权益。
公司合同专用章的法律意义:对合同当事人而言,合同上加盖合同专用章,表明双方当事人对订立合同的要约、承诺阶段的完成和对双方权利、义务的最终确认,从而确定了合同经当事人双方协商而成立,并对当事人双方发生了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基于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公司的公章、专用公章由办公室专人保管,各部门公章由各部门指定专人专柜保管,并将保管公章人员名单报办公室备案。
公章保管须有记录,注明公章名称、颁发部门、枚数、收到日期、启用日期、领取人、保管人、批准人、图样等信息。
严禁员工私自将公章带出公司使用。若因工作需要,确需将公章带出使用,需提交申请报告,由部门主管同意,公司行政副总经理批准,并报办公室主任确认后方可带出。公章外出期间,借用人只可将公章用于申请事由,并对公章的使用后果承担一切责任。
合同专用章,单位对外签订合同时使用,可以在签约的范围内代表单位,单位需承受由此导致的权利义务;公章可以代替合同专用章使用。
关于合同专用章和公章的效力高下,实际上在使用过程中和司法实践中是一样的,对合同和协议而言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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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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