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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司法实践中对“认购书中的定金”有哪些规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5-03 07:11:52 人浏览

导读:

在我们的司法领域中,我们在购买房屋的时候签署了认购书,对于定金的行为做出一定的约定。那么,我国司法实践中对“认购书中的定金”有哪些规定?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我国司法实践中对“认购书中的定金”有哪些规定?

  一、我国司法实践中对“认购书中的定金”有哪些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这样规定的: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购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给买受人。

  (一)对此规定应做这样的理解:

  1、在认购、订购、预购过程中,开发商与购房人应当对收受的定金性质进行明确约定;

  2、如果双方当事人约定收受的定金为担保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作用,则该定金适用担保法上有关定金的规定;如未约定为担保签约性质,则该定金不适用定金罚则;

  3、具担保性质的定金收受后,如果因当事人一方的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则适用定金罚则:即收受定金的一方违约,须双倍返还定金;交纳定金的一方违约,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4、具担保性质的定金收受后,如果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给买受人。

  何谓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我们认为,双方对正式合同的条款达不成一致,就是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如果开发商不同意修改合同条款或签订补充协议,那合同自然签不成。此时,开发商会指责购房人不想买,而购房人也会指责开发商欺诈。很显然,在正中情况下无法将责任归咎于任何一方,因此任何一方也就没有理由要求适用定金罚则了。

  二、商品房认购书中的定金条款是怎样规定的

  (一)商品房认购书中的定金条款的规定如下:

  1、定金是指当事人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2、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

  3、当事人未按照约定履行相关债务的,应当严格按照定金罚则;

  4、其他规定。

  三、房屋认购书签订后如何处理购房定金

  对于该定金如果后面双方签订了购房合同,该笔定金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买方。如果出现了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行为,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根据具体情况而定。支付定金方违约的定金归属另一方,无法返还;收受定金方违约的,双倍返还定金。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我国司法实践中对“认购书中的定金”有哪些规定?的相关知识,综上所述可知,认购书中的定金是对于房屋购买行为的确认。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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