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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条款解释的依据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4-05 11:31:56 人浏览

导读:

大家在订立合同的时候,对于合同的具体条款内容一般是由当事人自行协商约定的。但是民法典对于合同条款的解释也作出了说明。那么,合同条款解释的依据?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合同条款解释的依据

  一、合同条款解释的依据

  合同解释的依据是指确定合同事实上或应该具有内容的标准、依据。中国解释格式合同的法定标准有三个:

  (一)通常理解标准。所谓通常标准,是指一般人的合理预期,即最接近大众化的合理解释或者大众化的常识,而不是专家的意见。

  (二)对格式合同存在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从实际情况来看,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一般是占有优势的一方当事人,其提供的格式条款除了具有操作方便和省钱以外,有时往往为劣势一方设置了陷阱和圈套。因为格式条款一般是优势者雇佣的法律专家制定出来的,即使有众多解释,处于劣势的一方也难以逃离陷阱。法律规定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是从公平和正义的观念出发,对劣势者提供最低的法律保护。

  (三)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时,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这表明,非格式条款的效力,高于格式条款的效力,充分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合同条款解释原则目的上就是为了解释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过程,根据《民法典》可知,合同条款解释原则有平等原则、合同自由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遵纪守法原则和依合同履行义务原则,合同双方应当在法律地位平等,自愿的前提下履行合同的义务。

  二、对合同条款的理解规定了以下三种解释原则

  (一)客观解释原则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于“通常理解”,可解释为通常的“文义解释”,即以通常一般人的了解可能性为其解释标准,即“客观解释原则”。

  (二)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人的解释原则

  对此有两种理解,一是该条本身规定了顺序限制,因此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只有存在两种以上通常解释或者根本没有通常解释的情况下,才应当作出对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利的解释。二是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不应当寻求通常理解,而应当直接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三)非格式条款优先原则

  非格式条款效力优先原则,是来自特别规定优于普通规定的法律解释原则,在于强调合同自由。非格式条款既属个别约定,仍有讨价还价磋商的余地,契约内容形成自由仍可维持,特肯定其优先效力 。

  三、合同条款的解释的概念

  所说合同解释,是指对合同及其相关资料的含义所作的分析和说明。受理合同纠纷的法院或仲裁机构所作的分析和说明具有法律约束力,为有权解释,其他人对合同及相关资料所作的分析和说明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为无权解释。

  合同解释上存在意思主义和表示主义之争,但现代社会对于合同解释一般遵循以合同文义为出发点,实行以表示主义为原则,以意思主义为补充的解释。具体解释方法包括体系解释、文义解释、习惯解释、目的解释。所说体系解释,是指把合同条款和构成部分看成一个同意的整体,从合同条款和构成部分的相互关联、所处的地位和总体联系上,阐明当事人有争议的合同用语的含义。

  所说文义解释,是指以合同所采用的词句来解释当事人之间的合意表达的意思。所说习惯解释,是指在合同文字和条款的含义发生歧义时,按照习惯或惯例的含义予以明确。在合同存在漏洞,致使当事人权利义务不能明确时,参照习惯或惯例加以补充。

  所说目的解释,是指依照当事人所欲达到的经济和社会效果来对合同进行解释。如果合同条款相互予盾,有使合同无效或有效两种解释时,应按照合同有效的方向予以解释。如果双方当事人内心所欲达到的目的不一致时,应从双方均已知或应知的表示于外的目的加以解释。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合同条款解释的依据的相关知识,我们在签订合同条款的时候,应当在撰写时把握好措施,尽可能的将具体条款约定清楚。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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