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民法典 > 合同 >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 民法典规定合同的法定解除条件有哪些

民法典规定合同的法定解除条件有哪些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5-03 11:14:26 人浏览

导读:

在实践中,对于合同的法定解除权,这是法律上的明文规定情况,按照法定的情形进行的。那么,民法典规定合同的法定解除条件有哪些?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民法典规定合同的法定解除条件有哪些

  一、民法典规定合同的法定解除条件有哪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该合同失去意义,应归于消灭。在此情况下,我国合同法允许当事人通过行使解除权的方式消灭合同关系。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此即债务人拒绝履行,也称毁约,包括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作为合同解除条件,它一是要求债务人有过错,二是拒绝行为违法(无合法理由),三是有履行能力。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此即债务人迟延履行。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履行期限在合同的内容中非属特别重要时,即使债务人在履行期届满后履行,也不致使合同目的落空。在此情况下,原则上不允许当事人立即解除合同,而应由债权人向债务人发出履行催告,给予一定的履行宽限期。债务人在该履行宽限期届满时仍未履行的,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对某些合同而言,履行期限至为重要,如债务人不按期履行,合同目的即不能实现,于此情形,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也应如此。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法律针对某些具体合同规定了特别法定解除条件的,从其规定。

  《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变化对合同履行的影响】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第五百三十三条 【情势变更】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二、附解除条件的合同效力怎样认定

  (一)解除条件成就前,合同处于有效状态,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附解除条件的合同一般在成立时,即时生效;在解除条件成就与否未定期间,只是合同效力消灭与否处于不确定状态,合同双方所为的民事权利设立、变更、转移或消灭一概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享有条件未成就的合同利益,另一方遭受相对应的不利益,如解除条件成就,双方利益相互转化,如此必有一方不希望解除条件成就,而另一方希望解除条件成就,学理上将这种希望或可能性称之为期待权,双方的关系称为期待的法律关系或期待权关系。期待权利人在解除条件成就与否未定之前,可以放弃期待权,放弃期待权将丧失享受利益的地位,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消灭。但在解除条件成就后,期待权内容已经实现,不能放弃期待权,所能放弃的是因期待权实现所取得的权利。

  正是因为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在此阶段处于不稳定状态,接受履行的一方只是暂时获得利益,履行义务一方只是暂时失去某种利益。当事人应当尊重解除条件成就与否未定状态,不得不正当使条件成就或不成就。期待权一方处于在条件成就时享有利益的法律地位,为保护这一地位,很多国家法律规定期待义务人负有不侵害期待权利人因条件成就所应得利益,如台湾地区“民法典”第100条规定“附条件之法律行为当事人,于条件成否未定前,若有损害相对人因条件成就所应得利益之行为者,负赔偿损害之责任”。

  (二)解除条件确定的不成就,视为合同不再附有解除条件,合同确定的对当事人继续有效,当事人可按合同约定继续履行,直至合同义务全部履行完毕;解除条件确定的不成就之前,接受履行利益的一方继续保有利益,并在解除条件确定的成就之后享有剩余履行利益的权力。而承受履行不利益的一方有继续履行的义务。

  法国民法典提供了判断解除条件确定不成就的标准。该法典第1176条规定“订立债务附有在确定的期间发生某一事件的条件者,如此事件在该期间内未发生,此条件视为不成就。如未确定一定的期间,条件得在任何时候履行,仅在肯定事件不会发生时,条件始被视为不成就”

  (三)解除条件成就后,合同一般情况下即时失去效力,合同权利义务自动消灭,无需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这也是附解除条件合同失效与合同解除、终止之间的区别。在法律对合同失效另有强制性规定时,除解除条件涉及的有关事实发生外,还必须符合法律强制性规定,方发生合同失效的后果。

  三、终止期限附条件的合同能否解除

  附终止期限的合同是可以解除的,在期限届满前,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后可以解除。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民法典规定合同的法定解除条件有哪些的相关知识,如果您在跟他人签订合同后,因对方有违约行为而想解除合同时,需要了解您所遇到的情况符不符合解除合同的条件,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引用法条

拓展阅读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点赞
收藏
分享至

相关知识推荐

相关文书下载
限时特惠

海量合同范本 · 任意编辑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