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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损害赔偿类型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3-30 09:20:53 人浏览

导读:

在我们的实践中,对于违约的情况处理,这是需要按照有关的手续进行的,对于权利予以保护起来。那么,违约损害赔偿类型?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违约损害赔偿类型

  一、违约损害赔偿类型

  (一)约定损害赔偿:又称约定损失赔偿和约定赔偿,指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预先约定一方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或者向对方支付一定的金钱。

  (二)法定损害赔偿:按照法律规定的办法计算赔偿额进行赔偿。这里所说的法律,既包括《民法典》,也包括有关合同违约赔偿的其他法律(含行政法规)规定。

  减轻损害规则,损益相抵规则,可预见性规则组成了可得利益赔偿的原则。违约损害赔偿的类型有两个,一个是约定损害赔偿,是由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约定的,并将该约定结果写在合同中。另一个是法定损害赔偿,是指存在违约情况时,应该按照法律规定,计算违约损害赔偿的具体数额。

  二、双方违约的违约类型

  (一)在双方所负义务无牵连性的情况下构成的双方违约。

  (二)在双方互负的合同义务不具有对价性时的双方违约。

  因此,在一方当事人轻微违约时,他方不履行义务的情况下,也会产生双方违约的问题。

  (三)双方当事人都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但所履行的合同义务都不符合合同要求时所产生的双方违约。

  (四)履行抗辩权消灭的情况下当事人仍不履行义务产生的双方违约。

  其次,在严格责任条件下,双方违约更具有存在的合理性。一改大陆法系传统上的过错责任原则,该法第一百零七条将严格责任作为违约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在一往的过错责任原则下,因受害人的原因导致损害的,大都可用过失相抵规则来解决。过失相抵与该归责原则在体系上不协调,与其既有类似功能的双方违约规则便成为立法者的理想选择,这使的双方违约制度的存在有了明显的正当性。同时,在严格责任原则下,一方当事人只需证明对方未履行合同义务的事实,因此,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使得严格责任的构成相对简单,客观上的双方违约较考虑主观因素的过失相抵,在实践中存在的机率会增加。再次,确立双方违约制度,可为司法实践中正确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提供明确的指导。在中国现实的司法中,存在过分夸大双方违约,过失相抵的现象,使一定程度上成为法官强令当事人接受的稀泥式调解或糊涂判决的工具。但不能因此走向另一个极端,完全否定双方违约的制度价值。在制度上确立双方违约规则,有利于强化对该规则使用范围、适用条件等方面的理论研究,运用,当事人各自的责任能真正得到合理分摊。

  三、实际违约行为的类型有几种

  一是不履行。不履行是指在合同期限到来以后,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主要义务。不履行包括拒绝履行与不能履行两种情形。拒绝履行是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行为,是故意毁约的行为,自然构成违约责任。

  二是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不适当履行是指当事人一方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或法定的要求。包括**迟延和不完全履行等。不完全履行,即债务虽然已经履行,但是履行没有完全按照债务的内容进行,而且造成不适当履行的原因是债务人方面引起的。可以分为瑕疵给付和加害给付等。瑕疵履行,主要指标的物的质量含有瑕疵,也可以指履行的数量、规格、方法、地点等不符合要求。加害给付是债务人的给付不但含有瑕疵,而且其瑕疵还造成了债权人的损害,例如因电梯安装不合格而导致商场停业。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违约损害赔偿类型的相关知识,违约损害赔偿的类型主要包括约定赔偿和法定赔偿,其中法定赔偿还包括一般法定赔偿和特殊法定赔偿。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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